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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 |
發布時間:2013/9/28 4:40:25 查看次數:1722 |
職校實習不得安排到夜總會。學校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活動;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、救災活動。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、洗浴沐足和夜總會、歌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。 校車下人時后方車輛應等待。新規規定,學校校車應當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。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,應當在道路右側停靠,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,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,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,不得超越。 設立心理咨詢室防自傷他傷。學校應建立未成年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,設立心理咨詢室,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,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,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,防止和減少學生自傷、自殘、他傷事故的發生。 本報訊記者鄧新建通訊員王穎華《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(試行)》4月1日起開始施行。該規定對政府相關行政主體的職責、安全工作機構與人員、學校安全工作制度、學校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、事故發生應急措施與救濟途徑、事故期間學校安全、事故風險分擔以及教育行政部門、相關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較為全面、系統和明確的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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